检举、控告、申诉人的权利和义务

作者:来源:科技学院 发布时间:2023-07-12浏览次数:

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有关规定,检举、控告、申诉人在检举、控告、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、控告、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。接受调查、询问时,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。如有诬陷、制造假证行为,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。

(一)检举、控告、申诉人享有以下权利

1. 对党员、党组织和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、控告;

2. 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,有权提出申诉,要求复议、复查;

3. 提出检举、控告、申诉后,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,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,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;

4. 有权要求与检举、控告、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回避;

5.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、控告;

6.因进行检举、控告、申诉,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,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。

(二)检举、控告、申诉人承担以下义务

1.对所检举、控告、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;

2.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,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;

3.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,不得提出党章、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。